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我系党费收缴管理工作,按照《中共bat365在线平台委员会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规定》,结合我系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交纳党费的工资基数。
1、在岗教职工党员,以每月工资单上“岗位工资”、“薪级工资”、“工改”、“驻蓉生活补贴”、“事业单位生活补贴”、“卫生津贴”以及绩效津贴(年标准/12×70%),此7项相对固定收入之和(税后)为计算每月党费的基数。
2、组织关系在学校的编外工作人员,以“合同工资” (税后)为计算每月党费的基数。
3、实行见习期的新聘大学毕业生党员,以“见习工资” (税后)为计算每月党费的基数。
4、组织关系在学校的离退休人员,以“退休工资”或“养老金额”(税后)为计算每月党费的基数。
第二条 交纳党费的比例:
1、在岗教职工党员、组织关系在学校的编外工作人员、新聘大学毕业生党员,其党费计算基数为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基数的0.5%;基数为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基数的1%;基数为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基数的1.5%;基数为10000元以上者,交纳基数的2%。
2、组织关系在学校的离退休人员,基数为5000元以下者,交纳基数的1%;基数为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者,交纳基数的0.5%。
3、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0元。
4、临时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。
第三条 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,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,可以少交或免交。
第四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第五条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第六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由学校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,外出期间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;由学校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,外出期间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,在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,可向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,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,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。
第七条 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,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,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。
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第九条 党员按月交纳党费。各基层党委、党总支每年在3月、6月、9月、12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党费汇总上缴到学校计划财务处,并将党费缴纳收据复印件交党委组织部存档。
第十条 加强对党费的管理。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,应建帐管理,及时造册,统计清楚,按季度上缴,并妥善保管好资料。每年年底前,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。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,不准滥用党费。
第十一条 党费的使用。学校每年下拨的党费应由专人建账管理。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是:①培训党员;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和设备;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④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。
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生物医学系系办公室负责解释。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,从其规定。